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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法院:离婚后“探娃难”,法官温情调解让“母爱”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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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01 17:02:5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法官,我想看见我儿子,我好想他......”

      协议离婚后,父亲不让母亲探望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无法感受妈妈温暖的怀抱,在这场探望权的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案件详情

      原告小美与被告大强于2013年经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小军,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7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军由其父大强抚养,小美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小美想探望孩子,但双方在探望方式和时间上存在沟通问题,原告小美认为被告大强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庭审中,被告大强表示自己已重新组建家庭,小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非常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承办法官李立林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详细释明、耐心劝导:小军正步入青春期,父母的陪伴对孩子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双方应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美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下午放学后探望小军,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时间在征求孩子同意后,小美可将小军接到与自己共同居住。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为原则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双方应当积极联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是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当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利益或者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时,应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金宏辉 张中文)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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