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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法院: “青春损失费”法院能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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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7-11 11:42:43    来源:淮滨法院    
       结婚、生子、带娃、全职照顾家庭,当一场二十多年的婚姻走到尽头,她的青春“谁来买单”?离婚时,她能否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近日,淮滨县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离婚经济补偿的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2000年,林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8年3月9日补办结婚手续,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林某曾于2020年起诉离婚至淮滨县法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林某于2023年再次将余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某请求原告林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结婚多年,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亦认可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在林某与余某婚姻存续期间,余某为了照顾家庭并无固定工作,其在抚育子女方面亦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在离婚时,余某有权要求原告予以补偿,考虑到余某离婚后生活确有一定的困难,林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林某向余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邬成

      防胡法庭庭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考虑到余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因年纪原因无法自食其力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压力比较大,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最终对余某主张的经济补偿予以支持。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在婚姻生活中,对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另一方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只有相互理解与相互体谅,才能让自己的婚姻过的幸福、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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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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