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承载着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安排。实践中,有的夫妻离婚时仅约定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未明确轮流照料方案,子女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当现实照料条件发生变化,原有抚养安排难以持续时,抚养关系能否变更?淮滨县法院张庄法庭审理的这起纠纷,厘清相关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三名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协议履行过程中,三名子女长期跟随张某生活,日常起居依靠年迈祖父母协助照料。随着孩子们日渐长大,生活、教育照料压力持续增大,老人精力衰减、帮扶难以为继。张某据此诉至淮滨县法院张庄法庭,请求对子女直接照料安排予以调整,由赵某直接抚养其中一名子女。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托 “一张网护小” 工作机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调处,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单独征询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孩子想法。赵某长期在外务工,与张某存有矛盾心结,起初不愿承担直接抚养责任。承办法官郭安青耐心释法,离婚解除的仅是夫妻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因婚姻解除、外出务工而免除;同时向双方讲明,抚养纠纷的落脚点始终是孩子成长,双方的恩怨对立,极易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经过多轮面对面沟通、背靠背疏导,双方逐步放下争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名子女由赵某直接抚养,张某负担该名子女相应抚养费;赵某按月支付另外两名子女抚养费;双方均享有探望权,探望安排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双方承诺不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共同守护子女心理健康。
法官说法

郭安青,张庄法庭庭长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共同抚养,不等于抚养责任可以停留在纸面上。共同抚养的可执行形态,通常需要落实为轮流直接抚养或者明确、具体的直接照料安排;共同抚养需要父母双方切实履行照料、陪伴、教育等抚养义务,不能变成一方独自兜底。如果子女长期由一方实际照料,后续照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抚养模式已经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实际抚养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抚养权纠纷处理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父母之间的恩怨不应转嫁到孩子身上,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理性沟通,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汪俊 李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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