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砖一瓦,系着安居;一纸判决,定分止争。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洋河法庭审结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洋河法庭庭长叶合青深入实地核查案情,兼顾法理与情理,对两位同村村民之间的建房欠款与质量争议做出判决,切实守护了群众的安居权益。案件办结后,当事人送来写有“深入基层察实情 明法析理解民忧”的锦旗,以此表达对法官公正办案的由衷谢意。
2015年,被告杨某因住房需要,将自家房屋建设工程交由原告侯某承建,双方口头约定了施工内容与工程价款。房屋建成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盖房款2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先后于同年1月、4月分别向原告转账7000元、5000元,但双方对欠款余额产生分歧,被告主张两笔转账均系支付建房款,应予扣减;原告仅认可5000元系建房款,主张7000元系偿还其他债务,不应扣减。
此外,被告称房屋建成后不久便出现外墙瓷片脱落、院墙粉刷层空鼓、地面开裂等多处质量问题,与原告协商维修未果,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侯某遂诉至洋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叶合青考虑到农村自建房纠纷的特殊性,专程前往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逐一核实房屋外墙、地面、院墙等部位的实际状况,全面掌握案件第一手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作为施工方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双方达成的建房施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但案涉房屋早已于2016年交付被告实际使用多年,且被告已出具欠条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针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外墙瓷片脱落、地面裂痕、院墙粉刷层脱落等问题,客观上降低了房屋使用价值并增加了维修成本,原告作为施工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结合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标准、房屋已投入使用近十年的自然损耗因素,法院酌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作为被告自行维修的费用。
关于已付款项,被告出具欠条之后,于2021年1月、4月分别向原告转账7000元和5000元,合计转账12000元。该两笔转账均发生于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应从欠款总额中扣除。经核算,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案涉房屋早已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侯某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3000元及利息。
安居方能乐业,农村自建房是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这起纠纷的公正审结,既厘清了农村建房施工中的质量责任与价款结算规则,也以公平合理的裁判化解了同村村民的矛盾隔阂。法官借此提醒广大村民: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宅应当选任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尽量签订书面建房合同,对工程质量、付款方式、保修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发生质量争议要及时固定证据,理性主张权利,避免口头约定埋下纠纷隐患。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平桥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融入每一起基层案件的审理中,坚持“审理一案、普法一片”,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做好以案释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以精准裁判定分止争,以温情司法传递温度,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守护乡村安宁、护航乡村振兴,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刘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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