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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以案释法 情感纠葛引纠纷 网上侵权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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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2-18 17:45:3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广泛开始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网络公众平台进行发声,但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及传播力度的广泛性,很多不实消息的散播,也给受害者带去了极大的伤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期,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网络散播不实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案件详情

      邓某某与夏某某在商城县某中学就读时相识,大学期间,邓某某与夏某某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夏某某向商城县公安局控告被邓某某强奸,后经商城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份,夏某某安排其朋友使用虚拟的微博账户,多次在邓某某现就读的江西某职业学院“超话”中发布帖子,散播邓某某为强奸犯的不实信息,并引起众多网友围观评论,后邓某某所在学校以上述事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为由,对邓某某进行停学处理。后经邓某某与夏某某协商,夏某某删除了相关微博内容,但未进行道歉并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夏某某将“强奸犯邓某某”等不实内容发布在网络公共平台,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不实的消息,造成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也直接导致原告邓某某无法正常上学的后果,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遂判决:

      一、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江西某职业学院”微博超话中向原告邓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该消息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

      二、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300元。

      法官寄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同时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举,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金宏辉 林栋臣)

      

    责任编辑:金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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