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就退还投资款事宜达成一致,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整)。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均以暂无资金为由未予还款。在催款过程中,王某偶然得知,张某曾向李某借款220000元,该笔债务已到期且仍有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务未清偿。经王某再次催要,李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向张某主张还款,无奈之下,王某遂将张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债权和次债权均成立。其中到期的次债权经双方确认大于主债权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对原告王某提出由被告张某代为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提出的三方之间债权消灭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仅限于本案涉及金额,故本院对相应100000元数额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予以支持。
“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汪俊 金宏辉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