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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法院:名义签条藏权责!“谁签字谁负责” 到底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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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3-16 15:05:3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裁判要旨

      个人以自身名义出具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全程以个人身份开展交易协商、账款催收的,即便主张系履行职务或代表公司,在未向交易相对方明确披露该身份并获认可的,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后续出具包含原债务的欠条,未收回原债权凭证的,构成债务加入,需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经营钢材供应生意,2021年,被告甲某以承包工地为由向其采购钢材,初期双方以公司名义签订电子合同、正常结算。后续供货时,被告甲某仅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订货,未再签订正式合同。张某某供货后多次催款未果,2022年5月3日,被告甲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确认欠钢材款 585000元。

      因催收无果,原告张某某经被告甲某介绍找到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被告乙某,2023年4月28日被告乙某另行出具600000元钢筋款欠条。庭审中被告乙某自认,该60万元包含被告甲某所欠58.5万元,剩余1.5万元为其与原告张某某的其他债务,且被告甲某出具的58.5万元欠条原件仍由原告张某某持有。

      后二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585000元及利息,被告乙某另行支付 1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某、乙某共同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货款58.5万元及利息,被告乙某另行单独支付个人债务1.5万元。被告甲某以个人名义协商、结算并出具欠条,未举证证明职务代理身份且获原告认可,依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被告乙某出具新欠条确认案涉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被告甲某共同承担58.5万元还款责任;其中1.5万元为其个人债务,由被告乙某单独承担。原告张某某持续催款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本案未超法定诉讼时效,债权依法受保护。

      宣判后被告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系交易主体身份不明引发的典型合同纠纷,为市场经营划定法律边界,现提出以下警示:

      职务行为应明确披露,商事交易中以公司员工、代理人身份开展活动的,须在合同、欠条等文件中注明公司及职务并获相对方确认,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债务加入需意思表示明确,第三人承担他人债务应作出清晰意思表示;以新欠条替代原债务的,应明确约定并收回原凭证,防止被认定为共同担责。

      规范交易并留存证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主体与权责,优先对公账户付款并注明用途,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催款凭证等,防范纠纷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金宏辉 张中文 赵曾行 周珊珊)

    责任编辑:秦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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