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张某专程送来锦旗,对民二庭庭长陈金榜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作风表示高度赞誉。

连环债务困局,债权人求偿无门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洪某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洪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洪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先生的巨额债权一度面临“执行难”的困境。
后张某了解到,洪某在河南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为破解困局,张先生依法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浉河法院抽丝剥茧,准确认定代位权成立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涉及某项目工程,该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款已由该工作推进专班支付至A公司账户。其中,洪某应得的工程款为951,037.79元。
法院认为,洪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债务且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情况下,未积极向被告A公司主张到期债权,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影响了张某债权的实现。故张某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代位行使洪某对被告A公司的债权。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终,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647,610.79元(该金额已扣除洪某委托他人代领的农民工工资部分)。后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代位权制度助力破解“执行难”
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债务清偿方面的积极作用。浉河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支持债权人代位求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金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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