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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问答之“执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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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7-03 17:14:3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种种原因执行不到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会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法院会严格按照执行规范,通过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社保、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逐一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执行公开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法院会将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已采取的查控措施、信用惩戒措施、财产处置措施等情况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若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如何避免“执行不能”?

      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借钱或者交易前,要对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多多了解,包括工作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信誉情况、家庭情况等,主要目的是事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偿还能力等,后续也要随时关注,及时掌握其经济动态;我们也可进入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裁判文书网及中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络平台查看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在人民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规避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也有赖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准确地执行到位。

      写给申请执行人的十句话

      法官提示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1.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要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确保在发生交易风险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清偿自己的债权。

      2.财产保全意识。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3.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尽力提供详实的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执行线索,以便法院能快速、具体地采取切实、高效的执行措施。(金宏辉 张中文 胡承昊)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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