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第42个“3·15”
案例目录
案例一、原告兰某诉被告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原告廖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四、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原告梁某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一、原告兰某诉被告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6日,原告兰某通过小红书账号添加了被告陈某微信,并从被告处购买了减肥胶囊一瓶。7月26日,兰某以自己使用和替朋友购买为由,再次从被告处购买了减肥胶囊三瓶。后兰某在服药过程中,开始出现心慌、胸闷、口渴等症状,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兰某遂将陈某诉至淮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减肥胶囊为英文盒子里面英文瓶装,盒子和瓶子包装没有中文信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前期购买了一瓶减肥胶囊并且服用,其初期购买该产品时的身份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原告在收到该产品并使用后,其应当已经知晓该产品系三无产品,但仍继续购买该产品,其行为有知假买假的嫌疑。原告“打假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但其目的不是为净化市场、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而是想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达到牟取私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对原告后期购买该产品的身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退还2168元购药款及第一次购买减肥胶囊的价款549元的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
二、原告廖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廖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中央空调并于2020年12月13日支付完全部货款,此后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某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廖某多次催促均被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廖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依照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构成违约。廖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廖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某公司索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赔廖某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家装等大额消费领域商家通常会采用先付款后提供服务的合同。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因违约给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家时应当选择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较好的商家,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应以书面协议为准,留意合同条款,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并加以修改,同时留存好合同原件及发票等证据,遇到商家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依法维权,避免自身损失的扩大。
三、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张以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配上文字讨薪,上述抖音视频配有哀乐同步播放。小刘、小李、小王在该公司会员微信群内就上课、退费事宜进行讨论,后将视频转发到会员群内,并和小刘、小李在“某某会员群”发表相关言论,后小王就转发抖音视频在会员群里向该公司道歉。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张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在抖音账号上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赔偿原告房租及经济损失28114元。小刘、小李、小王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在微信群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在抖音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视频,称某公司无照经营,获得多人次查看点赞和评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对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正当经营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导致某公司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对此,老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公司请求老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本院给予部分支持。对某公司的损失,本院予以酌定。
小刘、小李、小王在“某某会员群”发表的言论,主要是基于在原告经营会所上课、退费的情况反馈,是为了让原告更好地提供服务。小刘、小李、小王在微信群里发表的相关言论是在其合理范围内进行推知,并非无中生有,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难以认定小刘、小李、小王发布案涉言论存在恶意诽谤、侮辱的主观故意,其主要是通过微信群内其他成员的监督合力维护其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对某公司未造成实际损失,故本案对某公司主张小刘、小李、小王上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不予认可。
关于小王转发视频的行为,小王未对案涉视频进行核实即转发,对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小王仅将案涉视频转发到会员群内,范围也仅限于该微信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在微信群内已道歉,可以表明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未造成实际损失,对于某公司要求小王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消费者对商品评论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冲突,判断消费者的某种言论是否侵害经营者名誉权,在于消费者的评价有没有违背客观事实。消费者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或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这种真实并非苛责消费者发布的全部言论与客观事实一丝不差,只要消费者发表的言论与客观事实大体属实则不构成诽谤。经营者则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的“吐槽”给予必要的容忍,如差评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的,不构成名誉侵权。经营者应该把消费者的评价权、监督权视为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激励,通过积极沟通、提高服务和及时反馈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及信任,让消费者有良好的消费体验。当然,经营者的限制和容忍也存在限度,消费者评价权的行使也不能超越必要限度,消费者也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虚构事实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
四、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方某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4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合计4600元。之后,方某某发现该酒是假冒产品,遂向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案涉酒水为贴标产品,非某知名品牌白酒,便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认定淮滨县某超市存在售假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方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自己超市也是从别处购买的,自己家人还饮用过一瓶,也不知道案涉酒水存在假冒现象。原告方某某则认为被告销售假货,理应向其赔偿。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该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求,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向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假货的认定情形及销售假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被告认可自身确实存在过错,并同意向原告退还46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损失138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商品系贴标产品,已构成民事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五、原告梁某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装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总造价120000元,预算价148000元,工期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15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装修款36000元,向案外人程某支付款项92000元(该92000元包括本案装修款78200元和案外人程某为原告安装窗户款13800元)。因程某收取原告的78200元没有转交给被告,被告另案提起诉讼,诉讼中,本案被告与程某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确认程某应将其收取本案原告的装修款项支付给本案被告。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原告支付给案外人程某的78200元是否算支付给被告的装修款。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案外人程某代表被告方签字,且原告前期支付给程某的装修款,程某都转交给被告,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故后期原告支付给案外人程某的款项也应认定为支付给被告的装修款。后期被告另案提起诉讼,经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程某应将其收取本案原告的装修款项支付给本案被告,进一步证实了原告后期支付给案外人程某的78200元为支付给被告的装修款。经计算,原告共支付给被告装修款114200元(36000元+78200元)。二、关于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问题。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预算价及实际造价比例进行计算。经计算被告已完成工程的款项为78334.91元(97149元÷148821元×120000元)。综合以上两项,被告应退还给原告款项35865.09元(114200元-78334.91元)。被告在诉讼中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却明确表示无能力再履行合同,其已用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故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因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故双方的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被告违反《装饰合同》的规定,没有如期完成装修工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对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会订立五花八门的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信息差、格式合同等种种原因,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营者以各种借款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类情况下解除合同是消费者的重要救济手段之一。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给予消费者良好的消费体验,但被告无故未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部分款项的诉求予以支持。在此,也提醒广大的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而失去自身立身之本。(汪俊 金宏辉 郑路伟 刘海威)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