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魏某是江苏常州人,在本县承包工程,从原告周某涛、周某奎处购买石子、水泥和沙,同时租赁李某的器械,雇佣黄某在工地提供服务。工作结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四原告货款和劳务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四原告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款、货款共计81600元。
调解过程
诉前调解团队接到该案件后,通过电话向被告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经多番沟通后被告魏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立刻从常州动身赶往商城,调解员为配合车程放弃下班在调解室等待被告。
当晚被告赶来,解释自己一直没有从上一环老板处拿到钱,所以没有钱支付给四原告,并非故意拖欠劳务款,现在愿如数支付拖欠的款项,但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可以通过调解和原告商定延缓支付。经调解,四位原告体谅了被告的不易,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出具裁定书。
近年来,商城法院积极落实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强化诉前调解力量,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事作为工作重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及时研究制定化解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效率和温度。(金宏辉 张中文)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