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向店乡某村吴某与种粮大户王某某因树苗损害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经村委会调解不成,吴某某打了市长热线,后双方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司法所所长范恩生带领调解员徐大伦,通过现场查看、走访等多种方式了解案情得知:种粮大户王某某多年来在某村通过土地流转承包方式进行种植,该村吴某有一苗圃与王某某所承包的责任田紧挨着,主要从事杨树幼苗的培育和买卖。王某某承包的责任田面积较广,在打农药和除草剂时,一般采取无人机喷洒方式,由于无人机飞行高度较高,加上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少量农药和除草剂喷洒到吴某的苗圃上,造成一部分树苗死亡,吴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在进行调查时,王某某也提出:在2023年秧苗种植期间,吴某驾驶插秧机从王某某承包的责任田当中走过,造成一部分禾苗死亡,王某某同时也要求吴某进行赔偿。调解员分析当前的焦点问题主要树苗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及秧苗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积极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基础上,然后展开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法理情结合方式进行调解,针对具体案情,详细向当事人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侵权的相关规定,同时劝说当事人在同一个村生活,低头不见抬头见,土地相连,要彼此谦让,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在司法所、村委会及多方的协作和努力下,经过几天多轮次调解,对吴某、王某某树苗损害赔偿及秧苗损害赔偿纠纷,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某某向吴某支付950元赔偿,吴某向王某某支付200元赔偿,抵扣后最终王某某向吴某支付750元赔偿。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