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被告蔡某租赁原告某钢管租赁部的钢管、扣件等建材用于工程施工。2021年2月,经双方结算,蔡某共欠租赁费用257800元,尚有3401.5米的钢管及6585只扣件未归还,后蔡某及其妻子文某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因催要上述款项及物件未果,原告遂将蔡某及文某诉至楠杆法庭。
查看诉讼材料后,法庭工作人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晰、事实清楚,即将该案分流至人民调解平台,由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经与被告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被告蔡某与原告经营者陈某曾系关系要好的朋友,蔡某对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去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目前生活困难,偿还能力有限,愿意分五年给付上述款项;原告经营者陈某认为五年时间太长,无法接受。后调解员从法律规定、双方情谊、被告目前所处困境等方面反复进行劝说,双方终达成于四年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随即,承办法官陈玲莉根据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后,出具“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诉前调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且有保障,完全契合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下一步,楠杆法庭将“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持续优化司法服务,切实以新举措推动新发展,不断满足辖区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诉前调确: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一方当事人如不按协议约定履行,另一方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类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诉前调书:经法院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此时法院出具“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书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类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买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