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淮滨县人民法院梳理并发布五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等高发争议领域,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多元化解涉劳矛盾、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的司法担当。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本次案例发布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诚信规范用工,帮助劳动者提升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共同营造尊崇劳动、护薪安薪的良好法治氛围。
案例一
试用期不是 “免责期” ,无据辞退属违法
——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小李入职于某公司从事团购BD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2025年7月,某公司在未向小李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在试用期内辞退小李。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4000元。诉讼过程中,某公司辩称辞退小李系因其绩效考核不达标。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虽辩称辞退小李系因其绩效考核不达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规定的录用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小李告知明确录用条件,在辞退小李时也未详细说明理由,故某公司解除与小李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现小李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予以支持。因小李被辞退时工作未满6个月,某公司应当按照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小李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解除设定了严格条件,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不仅需要有事先向劳动者明示的录用标准,还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未达到该标准。本案中,某公司仅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抗辩,却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录用条件或考核结果的证据,其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任意解除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同样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用人单位若无正当理由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录用条件和考核制度,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
案例二
提供劳务未签书面合同,完整证据亦可维权
——李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接受张某的雇佣,在张某指定的地点从事清理地坪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工作安排。张某通过微信语音指示李某:“快去清理,价钱就按说的给”,李某表示同意并据此完成了全部清理工作。
工作结束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讨报酬。在微信聊天中,李某明确表示:“你把这活儿高价接过来,又压价转给我”,张某对此未予否认。此后李某继续催讨,张某回复称:“要钱太难要了”,随后仅向李某转账1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微信记录显示李某既已接受张某安排案涉项目清理地坪,并同意张某所称的报酬,现李某将案涉项目清理地坪工作完成,张某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诉讼过程中,张某虽辩称其为“介绍人”,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张某在李某催款后的转账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故李某诉请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劳务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动者尤其是临时、零散用工方常处于弱势,双方往往无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缺乏直接证据使维权困难。本案中,承办法官并未因无书面协议而简单驳回诉求,而是综合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工作安排、报酬协商、催款过程及债务人未予否认的关键对话,并结合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依法认定劳务关系成立,支持了劳动者的报酬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意及履行,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
案例三
多元联动纾解薪忧,温情调解守护民利
——任某、刘某诉金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任某、刘某跟随包工头金某务工干活,工程完工对账结算后,金某因手头资金紧张,无力当场结清劳务费,便给二人写下欠条,明确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到期后,金某迟迟未能兑现付款承诺。务工收入是任某、刘某两家养家糊口的唯一指望,二人多次上门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讨要自己的辛苦血汗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考虑到两名务工人员经济困难、不懂法律维权,第一时间主动告知其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对本案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形成法院调解+法援护航+检察支持的联动护薪合力,全方位为务工劳动者撑腰维权。
承办法官查清案件实情后发现,金某并非恶意欠钱不还,只是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筹钱还款早已外出务工挣钱,本身有还款诚意。为不让务工人员耗在漫长诉讼里、迟迟拿不到劳务费,法官摒弃机械办案思路,优先选择柔性调解化解纠纷。法官通过电话、线上调解平台多次远程组织双方沟通协调,一方面向金某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讲清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和失信代价,督促其正视还款责任;另一方面,考虑金某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一次性还款压力大的难处,如实向原告方转达其分期还款想法,耐心劝说两名务工人员互谅互让,商量务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在多方协同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金某按照自身务工收入情况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期足额还清全部劳务费。双方通过在线平台远程确认协议内容、电子签名线上办结,案件高效妥善化解,真正实现快速护薪、案结事了、民生暖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三方联动、协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通过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等措施,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门槛和诉讼成本。在案件处理方式上,法院并未简单裁判了之,而是在查明债务人非恶意欠薪且具有履行意愿的前提下,坚持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既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报酬请求权,又合理兼顾了债务人的实际清偿能力,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线上调解的应用,切实减轻了当事人往返奔波之累,体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价值追求。
案例四
合并审理减诉累,保全调解护薪权
——简某等五人诉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简某、郑某、林某、丁某、陈某等五名务工人员,受雇于蔡某某,从事装修木工、油漆工劳务。工程完工结算后,蔡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但逾期拒不支付。五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某支付劳务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于五名原告均系向同一被告主张劳务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同,承办法官依法对该五起案件合并审理,最大限度减轻劳动者诉累。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实欠薪细节,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双方实际。鉴于被告已逾期拒不支付,为防范其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法官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倒逼被告主动到庭处理债务。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立足劳动者权益保障与被告实际履行能力,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协商,最终兼顾权益实现与履行可能,达成分期支付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保全+调解”双轨模式,快速化解了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高效化解群体性劳务欠薪纠纷的典型范例。针对多名劳动者诉同一被告的关联案件,承办法官主动适用合并审理机制,快速核查案情,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司法刚性倒逼被告主动调解,再以柔性调解达成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实现了“快保全、快调解、快兑现”。本案既有力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也有效引导用工主体依法履约、诚信用工,营造了尊工护薪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出司法护民薪、解民忧的温度与力度。
案例五
指尖查控破僵局,实地踏勘护薪途
——李某等4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4人为追索被拖欠的劳务费共计21000元,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托“一张网”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并未简单归类为“执行不能”,而是进一步利用“一张网”系统开展关联查询。通过比对王某在其他诉讼案件中的履行情况,发现其过往均能主动履行义务,初步判断其并非恶意逃债。基于此,执行法官果断从线上查控转为线下走访,经多方核实,最终找到王某正在承接工程的发包方。据发包方证实,王某承包的工程已近尾声,预计两日内即可结算支付工程款。执行法官及时与王某沟通,王某承认因另案项目款未收回导致暂时无力支付工资,承诺工程款到账后立即全额履行。后王某信守承诺,主动将21000元案款交至法院,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用心用情办好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执行法官坚持“如我在执”理念,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在常规查控无果后主动下沉走访,精准锁定工程款线索,为追索劳务费找到突破口。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履约历史的审慎分析,准确区分“失信”与“失能”,以“放水养鱼”的柔性方式促使其主动兑付欠薪,让4名劳动者拿到了“血汗钱”。本案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根治欠薪的决心与智慧,实现了保障基本民生与护航诚信经营者的双赢。(汪俊 金宏辉 姚红族 任方正 竹迎雪)
责任编辑:刘晓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