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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丨空烟管非“法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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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1-26 09:55:53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空烟管”看似只是简单的滤嘴和卷纸组合,实则属于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经营仍会触犯法律。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空烟管”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因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空烟管”数额超136万元,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为试图涉足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的人员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蒋某某,在郑州市通过互联网共同经营“空烟管”(由过滤嘴和卷纸组成)。马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资金结算,蒋某某负责联系下家、打包发货,销售网络覆盖多地。

      经查,二人销售“空烟管”金额共计136万余元,个人分别获利13万余元和5万余元。2025年7月,公安机关查获其仓库内“空烟管”1201箱。经鉴定,涉案“空烟管”的滤嘴段、纸张段分别属于烟用滤棒、卷烟纸。案发后,二人被抓获。

      商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违反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销售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经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等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同样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切莫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相关产品,自觉抵制非法交易,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张中文 邹建中 周珊珊)

    责任编辑:秦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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