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承揽项目,可能会通过支付高额“居间费”、“介绍费”的方式,寻找中间人(即“居间人”)牵线搭桥,以期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这种行为看似是“走捷径”,实则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下面这起真实案例,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 情 回 顾
2022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居间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余某为原告张某介绍某文化广场项目,促成原告张某与项目总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张某则需向被告余某支付高额居间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按约定向余某转账100万元。
在被告余某的介绍下,原告张某以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总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协议》。然而,项目后续进展极其不顺,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甚至连地基都未开挖,导致原告张某无法正常施工,投入的资金也无法收回。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余某承诺的“保证项目落地及正常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已然落空,于是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居间费及利息。
法庭上,被告余某辩称,自己作为居间人,已成功促成原告张某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完成了核心居间义务。至于项目后续停工,属于商业风险,并非其责任,且双方协议中也未约定项目无法开工就要退费。
审 理 过 程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1.原告张某本人并无合法的建筑施工资质。
2.被告余某明知原告张某没有资质,仍为其居间介绍,最终促成原告张某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公司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
3.该项目确实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建筑工程居间协议书》的效力。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知原告张某没有资质,却通过居间方式达成“挂靠施工”的目的,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损害了建筑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100万元居间费的处理: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但考虑到被告余某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如信息沟通、引荐等),这些服务本身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同时,原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无资质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处理及过错责任的规定,秉持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被告余某向原告张某返还60万元居间费,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
普 法 课 堂
违法居间,合同无效:
任何试图通过居间、介绍等方式,规避国家关于建筑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或相关协议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企图通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来规避风险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过错责任,风险自担: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如居间人)付出了一定劳动,也可能无法获得全部预期报酬。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公平地确定财产返还和损失分担。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故居间人需返还大部分费用,但并非全部,体现了责任分担的原则。
“挂靠”施工风险巨大:
“挂靠”施工风险巨大:对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而言,“挂靠”行为违法,一旦发生问题,不仅投入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若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更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出借资质的公司,也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坚守诚信,依法经营:
坚守诚信,依法经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遵循诚信原则。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最终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面临法律制裁。(张中文 赵曾行)
责任编辑:石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