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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争议到民事和解,信阳中院“一揽子”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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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7-18 10:12:4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10年4月,余某某响应当地“富民工程”政策,与某村民组签订10年租地协议,租赁15亩土地养殖鸭子,约定每年5月19日前付清当年租金,逾期两月村民组可收回土地。后因行情波动、新冠疫情等影响,养殖场经营困难,前期贷款未能回笼。2020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余某某仅支付一年超期租金,后续不再给付。

      2022年5月,为引进乡村振兴新项目,该村民组经村民大会决定,要求余某某归还土地、恢复原貌,并作出解除协议通知,限7日内清除附作物、补交租金及利息,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财物并承担清理费。双方因补偿协商未果,余某某拒绝拆迁。2023年8月,村委会自行强制拆除鸭养殖场,余某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定不属于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余某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随后,余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责令公安局立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县公安局仅以“民事权属纠纷”为由作出程序性处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撤销公安局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及县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

      一审判决后,公安局与县政府均不服,上诉至信阳市中院,由副院长何啸承办该案。经分析,承办人发现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一是余某某与村委会在租金、土地返还、赔偿等问题上矛盾尖锐,民行交叉;二是余某某响应政策贷款投资却失利,存在信访不稳定因素;三是若简单判决,可能引发系列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四是当地乡村振兴新项目落地受阻,将影响经济发展。为此,何啸确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并调解民事纠纷”的思路。

      为推动争议解决,何啸两次赴案发地,组织公安局、县政府、属地乡党委政府及村委会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多次与余某某释法明理,帮助各方厘清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缩小利益平衡差距。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余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村民委员会分期补偿余某某鸭棚被拆除的损失6万元。某县公安局及某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余某某撤回起诉。事后,余某某送上鲜花与锦旗,并说道“我现在感到非常轻松,可以安心生活,努力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了。”

      该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解开了行政争议的“法结”,更抚平了民事纠纷的“心结”,通过跳出单一办案框架、延伸审判职能,法院用实实在在的调解成果,让当事人免于讼累,让地方发展少了阻碍,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到实处的担当。

      一是突破“就案办案”,坚持实质解纷。本案根源是土地租赁、强拆引发的民事争议,进而衍生出行政诉讼。若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虽能解决程序问题,却无法触及矛盾核心,可能导致“一案结、多案生”,甚至阻碍乡村振兴项目。承办人跳出单一行政争议框架,通过调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二是发挥府院联动,凝聚解纷合力。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承办人联动多部门协调,整合行政机关、基层政府资源,形成化解合力。这种多方参与的模式,为厘清责任、平衡利益提供了保障,也为类似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协作范本。三是注重利益平衡,引导合理预期。通过反复沟通,承办人帮助当事人认识法律边界与自身权益,引导余某某与村委会理性评估诉求,缩小利益差距。最终的调解协议既弥补了余某某的损失,也为乡村振兴项目推进扫清障碍,实现了个人权益与集体利益、地方发展的平衡。四是“一揽子”解决,实现多重效益。本案不仅终结了行政争议,更彻底化解了根源性民事纠纷,避免当事人在多类程序中奔波,节约了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同时,化解了信访风险,保障了乡村振兴项目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金宏辉  胡洋)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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