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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欠条认了友债又想反悔?法院:自愿承诺须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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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7-17 17:10:4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汽车服务行业的日常经营中,信任与契约本应是交易的基础。然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熊某,却因一笔欠款经历了漫长的追讨之路。

      原告熊某经营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注汽车维修业务多年。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周某将自己的多辆汽车送至该公司进行维修、保养,费用近2万元。

      与此同时,被告周某的朋友王某、吴某也将各自的汽车送来维修保养,分别产生费用3万元、2千元。2024年1月5日,被告周某主动向原告熊某出具一张5万余元的欠条,承诺承担案外人王某和吴某的全部维修费用。

      此后,原告熊某一直向被告周某催款,被告周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欠款。无奈之下,原告熊某选择向商城法院达权店法庭提起诉讼,希望借助法律力量追回欠款。

      法庭上,被告周某提出异议,辩称对费用金额存在疑问,且不应该为案外人王某、吴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买单。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周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车辆相关费用的确认,更是对朋友车辆费用自愿承担的承诺。这张欠条就是双方达成的有效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限期支付全部欠款。

      一旦通过书面形式对债务进行确认,欠款人就不能随意反悔。即便债务涉及他人,只要自愿承诺承担,就需履行责任。法律始终站在诚信守约者的一方,任何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此为鉴,珍视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中文 金宏辉 周珊珊)

    责任编辑:张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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