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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县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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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0-29 09:29:4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滨县法院将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现发布第七期。

      陈某、刘某诉陈某1等4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因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八旬,缺乏劳动能力,生活苦难,需要子女予以照顾。但四子女却因过往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原告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四子女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300元”。后因部分子女仍未支付赡养费,二原告遂诉至淮滨县法院。

      法院判决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法定的义务。作为子女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保障二原告安享晚年。本案中,四被告因家庭琐事心存芥蒂,过分执着于过去,忽略父母在养育子女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与努力,不仅在物质上有所缺失,更在亲情上缺位。现二原告主张四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是保障其老年生活之必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希望四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身怀感恩之心,常回家看看,多多陪伴老人,在孝敬、赡养父母上率先垂范,为子女作出榜样,以树立良好家风。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但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这既是情理中的道义,也是法理上的要求,更是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本案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赡养费诉请的同时,也侧重于要求子女注重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汪俊 金宏辉 李欣烨)

    责任编辑:陈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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