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24年4月,张某驾驶栏板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台头乡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原有的扶养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间接造成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损失。针对超过退休年龄的扶养人,应考虑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实际扶养能力,而非按照退休年龄直接推定。如受害人在受侵害前并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且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则应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排除受害人扶养人主体资格的当然情形,不必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本案李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并结合淮滨县农村实际情况及李某家庭状况,可以认定李某以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扶养能力;本案原告王某系李某配偶,已超过60周岁,且有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原告小王某系二级智力残疾,可以认定无劳动能力,且小王某实际由李某抚养,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当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系以扶养人李某年龄为依据进行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也未加重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同时也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因李某不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本院酌定其收入标准按农林牧副渔标准的50%计算,原告主张的扶养费每年支出12785.2元,未超出本院酌定的李某实际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核准。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近亲属274583.9元(包含王某及小王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说法
王翔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在受侵害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及是否应支持王某及小王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法定退休年龄系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