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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法院:未如约开工,我给的保证金怎么是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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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4-17 16:48:1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原告董某振不远千里带着一面印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汪桥法庭办案法官赵曾行手中,以感谢法院为其讨回了8年之久的欠款。

      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0日,原告董某振经他人介绍说聊城冠县有新建中学工程。原告董某振去看现场时,被告黄某德要求10万元保证金,原告董某振当场支付1万元。后被告黄某德以即将开工为由再次向原告董某振收取了2万元保证金。因其他原因,该工程未开工,原告董某振与被告黄某德协商返还保证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款项是原被告向工程项目老板李某某的投资款,不是保证金,且被告本人不是收款人。因工程需要,原被告双方系工程合作关系,均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二人同属受害人。工程未开工与被告黄某德没有任何关系,且原告董某振的两张收条均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黄某德不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

      汪桥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被告虽然主张不是自己收取的原告保证金,但收条系被告出具,被告也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原、被告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因此被告辩称系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主张收条超出诉讼时效,但因出具的是收条,未约定履行期限,且被告自认原告在2017年和2023年春天向被告催要,故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德应当向原告董某振返还保证金。判决生效后,法官助理李龙积极协调,促使被告黄某德主动返还了部分保证金,保障了原告董某振的合法权利。

      锦旗虽轻,却饱含了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感激之情。鲜红的锦旗不仅是对法官公正司法、辅助人员高效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汪桥法庭的激励与表扬。汪桥法庭将一如既往,再接再厉,不忘初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努力提升审判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金宏辉 张中文 李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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