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书声掌声笑声,朝气骨气才气,校园本是知识的殿堂、欢乐的海洋。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安全意识弱,又生性活泼好动,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古人有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商城法院发布近年来审结的三起校园安全典型案件,旨在以案提醒:校园安全无小事,要吸取“撞南墙”教训,时刻绷紧校园安全这根弦。
一、学生课间奔跑时与他人相撞受伤,家长起诉所有涉事方
基本案情
某乡镇小学晚自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甲及被告张某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被告中心小学校园内受伤;从监控视频中亦可以看出,有一些学生在晚自
原告张某甲在结束晚自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人身损害时,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审理法院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准确区分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既坚持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推动教育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学生及家长对损害发生及扩大也有过错时,适当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合理平衡学生和校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双方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二、课间发生人身伤害 家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某天课间,被告金某坐在原告刘某的位置上,原告刘某回到座位后让被告金某让出座位,但被告金某拒不让出座位,双方发生追逐、打闹,追逐过程中原告刘某摔倒,导致左胫腓骨干骨折。原告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
原告刘某认为本次受伤系被告金某直接导致,被告金某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金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与被告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在校学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及被告金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被告某小学就读期间打闹导致原告刘某摔倒受伤,被告某小学对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某小学应当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及被告金某在教室内外追逐、打闹,系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二人均有过错,均应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涛、孟某作为被告金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刘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前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涛、孟某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很多未成年人都缺乏理性沟通、平和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这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正确引导,学校也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家校双方要加强合作,积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三、学生课间自制弹射装置误戳眼睛,事故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被告某乡镇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某天中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吃过午饭后在学校教学楼一楼玩耍,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交谈时,不慎致使自制弹射装置(使用皮筋弹射圆珠笔芯)击发,将原告杨某的右眼扎伤。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回家,由监护人送往商城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于当日被送往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杨某伤情经诊断为眼球破裂伤。虽经治疗,但原告杨某右眼视力极差,仍需继续治疗。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及被告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某在被告某小学学
典型意义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天性活泼好动,缺乏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和控制,作为管理者,学校应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责任。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嬉戏行为并无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引导监护责任的履行,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分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传授课堂基础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