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16 年6月份,张某、陈某夫妻二人向王某借款170000余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夫妻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后因借款迟迟未偿还,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陈某履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其与陈某目前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承担,钱应该陈某来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王某坚持要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陈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张某辩称其与被告陈某已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陈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也都在借款人处签字,两被告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张某、陈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刘瑞刚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且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负债务由陈某一人承担,但该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仅对二被告具有拘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王某,王某有权要求二被告还款。另外,张某虽然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陈某追偿。(汪俊 金宏辉 孙丹丹)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