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某曾是某饲料商城总代理,被告余某是个体养殖户,被告余某向原告李某某购买鸡饲料,欠李某某鸡饲料款4万余元。余某养的鸡出栏后其获得相应的收入,但仍不偿还该货款。无奈之下原告李某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余某偿还原告李某某货款4170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余某仅支付了5000元,余款到期拒不偿还。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刘辉高度重视,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余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承办人多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余某微信有一笔近期转账20000多元,案件承办人及时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电话联系余某责令其将余款缴付法院。在案件承办人的多次催缴下,余某终让其朋友将全部货款缴至法院,至此案结事了。
近年来,商城县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从保护企业健康发展出发,用法律守好诚信底线,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人权益的同时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好风尚。(张中文 金宏辉 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