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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人民法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 法官训诫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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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8-31 09:40:0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调处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信阳市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承建的某某艺术学院附属工程项目供应干混砂浆,完工后经结算,仍有23000余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网上立案后,案件由上石桥人民法庭负责办理。因涉及企业和营商环境,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告王某安排开庭事宜。被告王某却在电话中说明自己现居住信阳,要求提管辖权异议。后经工作人员核对被告王某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告王某系商城县上石桥镇人,属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石桥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李立林再次联系被告,请被告王某尽快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信阳地区的居住证或当地居委会开的居住证明提交到法庭。

      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并未发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被告王某遂向承办法官李立林表明:其提管辖权异议的原因是利用管辖权异议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希望达到原告少要部分货款,并拖延支付货款的目的。

      调解过程

      被告王某的行为是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会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承办法官李立林对被告王某当面释法并予以训诫,告知被告王某其行为涉嫌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最终被告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即向法庭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为保证涉营商环境案件快审快结,承办法官李立林积极做原、被告调解工作。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但不愿意减少货款,被告王某也明白调解优于判决结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分三期支付原告的剩余货款,此纠纷快速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金宏辉 张中文 张波)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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