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共三级195项,其中:一级目录2项,包括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二级目录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等30项;三级目录163项。
市直各部门编制市级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在市级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约束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买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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