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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球坠伤致残!运动馆与少年责任拉锯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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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8-28 16:12:0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24年7月的一天傍晚,一场本应充满活力与快乐的羽毛球运动,却给高中生小树(化名)带来了伤痛与纠纷。

      当日18时左右,小树与同学在运动馆打球时,羽毛球不慎落入室内更衣室顶棚。为找回球,小树看到更衣室旁的扶梯(活梯),便自行顺着扶梯攀爬至更衣室顶部。由于更衣室顶部是承载能力有限的装饰扣板,不堪重负发生塌陷,导致小树从顶部跌落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方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树将该运动馆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应原告小树的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树构成九级伤残。经庭审认定,小树的各项损失共计185243元。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内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运动馆作为收费的专业运动场所,虽采取了配备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但在扶梯放置问题上存在疏忽。即便扶梯放置在更衣室旁是为满足日常场地维护和清洁工作需要,且平常处于合拢平放状态,然而其放置位置使得原告小树能够轻易接触并使用该扶梯。被告某运动馆未能充分预见到顾客可能使用扶梯的情况,在扶梯旁未设置清晰明确的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放置扶梯的区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未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欠缺。

      同时,原告小树虽为未成年人,但鉴于其年龄及心智发展情况,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理应具备对自身行为危险性的基本认知能力。羽毛球飞至更衣室顶棚后,小树未采取向现场管理人员寻求帮助或使用备用羽毛球等合理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擅自使用场馆内的扶梯爬上更衣室顶部,自身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运动馆对原告小树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树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某运动馆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对场地设施的安全性维护,还涵盖对可能存在危险的预见与防范。在扶梯放置这一细节上,未能有效防止顾客擅自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应根据其认知能力对自身行为负责。在参与体育活动时,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参与者,都应增强安全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经营场所经营者,务必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完善警示标识与管理措施;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场所规定,遇到问题及时寻求合理解决途径,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张中文 金宏辉 周珊珊)

    责任编辑:刘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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