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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法院:直击“美丽陷阱”背后的法律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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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6-20 16:33:5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肉毒素”作为医美药品,因除皱和瘦脸效果受到广大爱美人士的追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看中了其中的“商机”。近日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销售“肉毒素”的妨害药品管理案,一起走进今天的商法说法。

      近期,商城县一家美容店内,店主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仍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肉毒杆菌注射剂2盒,为2人注射使用后获利。

      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领域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肉毒素作为毒性药品,家对其的生产、经营、使用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未经批准的药品,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一旦使用不仅可能导致过敏、中毒等严重后果,更有可能触犯法律。追求美丽无可厚非,但是美丽不应建立在违法风险之上。

      近年来,随着医美市场火爆,非法渠道药品流通案件频发,消费者贪图“低价便捷”,往往成为药品安全的直接受害者。

      医美行业从业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不贪图一时利益而违法违规,守护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共同推动医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求美应合法合规,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健康。消费者在选购药品、医美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或持有资质的商家,仔细查验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手续。对网络上的“海淘”、“代购”产品更是应该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让“医美”变成“惹祸”。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金宏辉 张中文)

    责任编辑:张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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