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两年,信阳市司法局紧紧围绕“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这一主线,提素质、抓规范、严监管、重奖惩,大力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是以学促干,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培训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评估流程、注意事项、评估要点等进行讲解,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不同阶段的基本要求,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卷内文书细化要求。通过培训,切实提升信阳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不断推动全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
二是以管促效,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加强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健全受援人参与评价机制,强化案件质量全过程管控。倒逼承办人员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风险提示程序、严格执行案卷及时归档制度。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查、庭审旁听、案件回访、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三是以查促改,强化质量监督。严格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两个《规则》的标准,定期对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办结归档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随机开展质量评查,由两名省级评估师对同一案件进行交叉评查打分,评查结束后在全市范围内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完毕要求,到期后进行质量评查“回头看”。
四是以奖促进,调动工作积极性。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信阳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案件分别提升20%和10%的办案补贴作为质量优良奖励,同时被评选为市级精品案件的,每件发放奖励1000元。严格执行补贴数额与评估等次挂钩制度,督促律师多办案、办好案,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据悉,2024年信阳市有4件法援案件入选全省法律援助精品优秀案件(全省共40件),其中,平桥区法援中心指派的无名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精品案件,淮滨县法援中心指派的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和市法援中心指派的黄某等5人工伤认定案、刘某等5人强制拆除房屋行政争议案等3件入选全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典型案例选编:
无名氏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
信阳市平桥区某镇有一名年迈的聋哑老人(下称无名氏),常年以拾荒为生,2022年4月26日,无名氏被一半挂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100余天,欠付医药费20余万元,在出院后被送往当地养老院继续生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货车司机负主责,且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但因无名氏无法交流、没有户籍信息,也没有亲人为其主张赔偿,医院、养老院的费用也无法得到赔付。河南淳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慧慧在到该医院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中了解到该案,经过分析,她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指定监护人的方式向肇事方索要有关费用。
经过沟通,首先由医院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平桥区法院申请对无名氏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法院于2023年3月判决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孙慧慧律师与平桥区法院及某镇人民政府沟通了有关情况,4月某镇政府指定该镇民政所为无名氏的监护人,本案的最大难题即诉讼发起人的身份主体得到解决。随后,该镇民政所以监护人身份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因无名氏的年龄无法确定,导致赔偿金的数额无法计算,案件一时又陷入僵局。孙慧慧律师申请了骨龄鉴定,同时进行了大量走访,了解到无名氏常年靠捡破烂、打零工为生,具有劳动能力。因此提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其收入减少,系其直接损失;且无名氏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计算误工费。最终,平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7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后,无名氏的指定监护人支付了欠缴的医药费及养老院照管费用,剩余费用预存在养老院作为后期继续照管经费,为无名氏的后半生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受害者的身份却极为特殊,无名无姓、无户口、聋哑,又因事故导致大脑受损,无法交流,因此空有赔偿责任方,但却没有人能够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了无名氏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了监护人,最终帮助无名氏获得赔偿,也使其获得此后的生活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陈某系信阳市淮滨县人,受雇于符某在某工地从事木工相关工作。2020年9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因左眼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陈某起诉符某及其上级分包商某建筑公司,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符某赔偿21万元。陈某不服该判决提出再审,该案于2023年3月指派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接案后,及时约见陈某并收集、组织证据材料,大量走访相关证人,收集证人证言,在固定证据后帮助陈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承办律师没有放弃,转而向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在经过不懈努力后,省高院同意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符某系陈某的直接雇主,与陈某形成劳务关系,应负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尽到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管理不严,履职不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符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某建设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经承办律师协助申请强制执行,该笔赔偿款已全部给付到位,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黄某等5人工伤认定纠纷案
朱某系信阳市某街道办事处职工,2022年12月20日下午在工作岗位突发不适,被送到附近宾馆休息,次日宾馆工作人员发现朱某在房间内死亡。朱某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朱某系在酒店内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朱某的近亲属黄某等5人于2023年5月向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指派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该所律师潘雨阳接受指派后,及时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发现事发时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全面放开初期,朱某已经连续在单位工作数天没有回家,去世前一天朱某因劳累过度身体不适,又恐回家造成交叉感染,遂要求朋友将其从工作单位直接送至附近宾馆休息,其间没有外出。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视同工伤案件,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承办律师主张,朱某在酒店死亡与其2022年12月20日下午在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在时间上、过程上具有连续性,其未直接前往医院救治而是选择去酒店自行隔离缓解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应认定朱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未超过 48 小时,朱某死亡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朱某死亡的事实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随后,人社部门对朱某作出了工伤认定。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受援人得到了法定的工伤待遇赔偿,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刘某等5人房屋拆迁纠纷案
2021年9月,刘某等5人所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某镇人民政府的复垦选址范围。2021年10月12日,未经刘某等5人同意,某村委会擅自将刘某等5人的房屋拆除。
2022年5月,息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并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后某镇人民政府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某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刘某等5人随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3年4月,刘某等5人向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承办律师为马玉强、李宫雪。承办律师接案后,多次约见当事人并理清案件脉络。
庭审中,承办律师主张:1.根据《关于印发<息县2021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即便镇政府并未亲自实施拆除行为,而是由村委会人员现场实施拆除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镇人民政府承担,故某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2.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镇政府及村委会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即直接拆除房屋,程序违法,故某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某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第三人某村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镇人民政府承担。并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陈大明 )
责任编辑:刘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