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淮滨县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快渔业资源涵养修复。1月10日,淮滨县法院联合该县检察院、该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生态修复冬季增殖放流公益活动。
2024年5月,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禁渔期内在位于禁渔区的淮河干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后被淮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扣押渔获375.2斤。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补偿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淮河县域河道内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尾。
增殖放流现场,承办法官方健以及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本次放流鱼苗的数量、规格和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见证。随后工作人员和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一起将鱼苗放流至淮河水域中。
“生态补偿制度,实现了三名被告人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既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力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方健如是说道。
近年来,淮滨县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之力守护生态,通过刑事审判严惩犯罪、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环保意识等方式,多方联动协同发力,为“美丽淮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筑牢生态司法保护屏障,为“美丽淮滨”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刘泽鲲 任有为 洪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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