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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法院:早自习后两学生校内意外相撞,各方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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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28 09:50:4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年来,校园事故频频发生,校园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孩子受伤,家长心疼,花钱费时,影响课业…发生意外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商城某中学学生,事发时,双方均未满18周岁。2024年3月3日上午早自习后,原告黄某某出教室经过教室外广场时,突然被被告程某某撞倒在地。经商城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黄某某的伤情为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等级,经过保守治疗,至今胸部压痛明显,胸椎活动部分受限。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学生之间在课间走路时撞倒在一起发生的意外事件,事发时,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预见性、判断力尚有一定的认识。

      纵观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包括事件起因、损害后果均非侵权人故意导致,故原、被告对事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在责任赔偿比例的划分上,综合事故成因及在案证据,明确侵权责任,本院酌定原告黄某某、被告程某某、校方按4:4:2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原告黄某某应承担40%,被告程某某承担40%,被告某中学承担20%。因被告程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本人系高三在读学生无独立财产且被诉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程某甲、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替被告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城县某中学承担35000元赔付;被告程某某承担69000元赔付。

      法官寄语

      校园侵权事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给学生造成伤害,给家庭带来痛苦,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校园伤害的发生,使校园成为学生成长的摇篮、学习的净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金宏辉 张中文 朱敬敬)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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