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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县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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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0-22 08:36:4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滨县法院将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

      某公司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为某家具城实际经营者。2021年6月份,某公司与某家具城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由该家具城向该公司提供总价值91600元的家具,由该公司向该家具城支付合同总价款 20%货款即18320元作为定金,交货时间暂定6月底。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期向某家具城支付18320元定金。为尽快促成货物交付,经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又提前向该家具城支付40000元货款。后某家具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家具,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并由王某双倍退还定金36640元及40000元货款。另查明,某家具城于2022年注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作为某家具城实际经营者,虽多次称其要交付货物,但至今未将货物交付至原告,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664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货款40000元的诉求,有转账记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综上,对于原告以上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良道德品质,既是个人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现代社会不仅是物质丰裕的社会,也应是诚信有序的社会,市场主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某家具城的实际经营者,在原告多次付款的情况下,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货物,其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其违约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货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违反诚实守信经营主体的警示。(汪俊 金宏辉 任方正)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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