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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法院汪桥法庭:分手情侣昔日债,法官调解化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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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9-26 08:53:54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感谢法官,因为借款的事情闹心了这么久,现在经过你们的调解终于解决了,总算能够踏实的过日子了”。近日,商城县法院汪桥法庭成功通过网上庭审化解了一起情侣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件详情

      原告蒋某与被告余某原系情侣关系,在双方相处期间,原告蒋某转给被告余某8万元,被告余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后双方因感情纠葛分手,原告蒋某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余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昔日相亲相爱的恋人,如今却因借款对簿公堂。汪桥法庭负责人赵曾行接手该案件后,希望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好聚好散,但原被告的情绪对立比较严重、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赵曾行引导双方顾念双方昔日感情,缓和双方的对抗情绪后,耐心做双方情感疏导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统筹照顾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尽最大努力劝解双方正确面对感情结束后的经济纠纷,好聚好散,避免纠缠不清,影响今后的正常生活。

      通过赵曾行法官的线上调解,双方愿意各让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为避免双方在后期执行中再起纠纷,赵曾行法官又积极促使被告余某先把部分借款和诉讼费用当庭支付原告蒋某。

      法官寄语

      恋爱关系中,为获得对方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双方通常互相有资金转账,经济往来较为频繁,分手后又因此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恋爱很美好,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尤其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爱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转账需谨慎,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需保持一定的理智,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是借款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下一步,商城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信念,以“如我在诉”理念,坚持提供更高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金宏辉 张中文 李龙)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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