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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法院:收到货物未及时检验 出现质量问题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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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11-30 11:52:41    来源:商城县法院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吴老板,你也是大老板了,就是在网上买件衣服有质量问题,你也要及时和商家反映情况呀!你这都过了100多天了,又和李师傅说他送的饲料受潮了有质量问题,这咋能让人信服呢,对不对?”只见商城县法院双椿铺法庭负责人孙治国法官苦口婆心的做被告吴某的调解工作,一边的原告李某更是非常气愤,多次表示和被告合作这么多年,白瞎了彼此的信任。

      案件原由

      被告吴某在双椿铺镇开设有养猪场,原告李某经常向吴某售卖玉米等养殖用饲料,双方合作多次。本案这次纠纷是因为原告送去的其中有一次货物,被告未及时付款,待原告催款时被告以大部分饲料受潮而腐烂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孙治国法官就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双方进行了普法,逐条释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内容,李某作为卖货方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饲料质量合格,但吴某作为买方亦应进行及时的质量检验。现李某货物送达后近三个月,吴某突然告知货物存在受潮等质量问题,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经孙治国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调解,终于促成了多年合作的两个老搭档达成了和解。原告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货款,被告吴某当庭支付5000元货款,下欠的分期分批支付,双方握手言和且约定继续合作。

      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质量检验已成为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虽调解结案,但它也提醒我们,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生产商或供应商,要确保产品的质量;作为买家或使用者,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最后,也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金宏辉 张中文 李继辉)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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