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由
被告吴某在双椿铺镇开设有养猪场,原告李某经常向吴某售卖玉米等养殖用饲料,双方合作多次。本案这次纠纷是因为原告送去的其中有一次货物,被告未及时付款,待原告催款时被告以大部分饲料受潮而腐烂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孙治国法官就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双方进行了普法,逐条释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内容,李某作为卖货方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饲料质量合格,但吴某作为买方亦应进行及时的质量检验。现李某货物送达后近三个月,吴某突然告知货物存在受潮等质量问题,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经孙治国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调解,终于促成了多年合作的两个老搭档达成了和解。原告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货款,被告吴某当庭支付5000元货款,下欠的分期分批支付,双方握手言和且约定继续合作。
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质量检验已成为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虽调解结案,但它也提醒我们,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生产商或供应商,要确保产品的质量;作为买家或使用者,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最后,也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金宏辉 张中文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