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法院栏杆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下,最终原、被告握手言和,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原告费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土方购买合同。但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土方总数及合同总价款,对如何装载土方、每车装载多少土方及装载的土方系虚方还是实方、违约事由均未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费某向李某预付货款共计27万元。后双方因提供土方数量及违约事由产生纠纷,费某遂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李某退还预付货款。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认为其已按约提供10802方土,至于没有继续提供土方是费某自己工地停工造成的,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费某则认为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方,被告称其提供的土方量也不属实,现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应当退还合同预付款。
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到的土方量,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的土方量,且双方亦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这让承办法官一时犯了难。
考虑到本案中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承办法官吴祥认为如果轻易下判,不仅会激化矛盾,双方当事人还会经历多次审理程序,在增加诉累的同时也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为化解双方矛盾,做到定分止争,吴祥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原、被告所争议的案件焦点进行逐一梳理和分析,不断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在长达三个月,历经近百次的沟通下,原、被告之间的差距也逐渐缩小。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土方数、履行时间、车辆装载数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之间的问题一次性得到解决。
通过承办人的调解,双方不但对之前争议达成一致,还完善了合同的约定不明处,为后期合同的继续履行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让本来双双打算退出的交易得以继续,有效的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调的是案件,解的是心结。近年来,淮滨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做实法律解读,做透释法明理,结开百姓心中“千千结”,以社会和谐之美,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汪俊 金宏辉 任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