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农村的李某于1965年出生,2022年,李某入职于某超市从事售货员工作。2022年8月,李某在骑车上班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李某女儿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超市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超市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答复):“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李某系农业户口,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海
民事审判庭负责人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岗工作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在工作过程中该类人员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本案涉及的便是超龄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上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禁止,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排除在工伤适用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并非当然不享有工伤保障的权益。本案中,李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且其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在因工伤亡后,依据第10号答复的精神,李某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对于用人单位的诉请,最终不予支持。
代表说理
孙晓夏
市人大代表
中原银行淮滨支行会计主管
农民工是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生力军,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事关群众民生福祉,事关国家和谐稳定。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淮滨县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保障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示范作用,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淮滨县法院以务实举措,坚定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事,从“小切口”体现“大作为”,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担当和作为。(汪俊 金宏辉 熊晓晓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