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份,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某十字路口时,撞到简小某(七周岁)驾驶的儿童人力三轮车,致简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于2021年5月份认定中止。2021年7月份,简某(简小某父亲)出具承诺书表明,严格按交通法规、责任认定执行,保险之外的费用无需王某承担。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简小某无责任。另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后简小某伤情加重且治疗费用巨大,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简小某遂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审理中,简某认为其出具的承诺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诺。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之父简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认定尚未作出,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也未进行鉴定时,对原告的受伤程度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后经鉴定,原告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和五级伤残,定残后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程度远超出承诺人的预期,损失额远远超出了保险限额,原告法定代理人简某的承诺存在重大误解,如按该承诺执行显失公平,鉴定意见作出至今未超过90日,故对原告诉求撤销其基于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承诺,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王翔
一级法官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因重大误解、受欺诈、受第三人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所涉及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简小某的父亲向被告王某出具的承诺书,本质上属于双方订立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一般而言,不宜轻易撤销。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简某出具涉案承诺书时,因其对医学知识的欠缺,对简小某伤情产生了错误认识,且从后续鉴定情况来看,原告实际损失与双方约定的赔偿方式差距巨大,可以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故而对原告请求撤销涉案承诺,最终予以支持。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误解撤销行使权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在此也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在无法确认伤情的情况下,切勿轻易“私了”,要及时固定证据,在明确伤情以后,再进行赔偿协商事宜。(汪俊 金宏辉 李晔 王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