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4月份,陈小某、张小某在路边骑车玩耍,期间双方相互追逐开起了“玩笑”,此时赵某恰巧带着儿子和侄子经过二人身旁,听着双方的笑骂声,急性子的赵某误以为陈小某、张小某系在辱骂其儿子、侄子,随即驾驶车辆去追二原告陈小某、张小某,追到后二人后,赵某不由分说扇了陈小某和张小某二人几巴掌,并踹了张小某一脚,导致二人受伤住院。因赵某殴打未成年人行为较为恶劣,后淮滨县公安局防胡派出所对赵某处十二日行政拘留,并进行罚款。后陈小某、张小某多次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医药费、伙食费等费用未果,于2023年7月起诉至淮滨县法院。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故意伤害原告陈小某、张小某,造成二人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赔偿二原告陈小某、张小某损失12864.6元、13183.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当庭并向法庭承认错误,表示日后会引以为戒,不再冲动做事。
法官说法
邬成
防胡法庭庭长
孩子是父母的“掌心宝”,当孩子受到伤害时,作为家长护娃心切,本身无可非议,但在维护自己孩子的时候,应当保持理性克制,用法、用理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以强凌弱,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若给他人造成损害,轻则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行政处罚,重则还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因护娃心切殴打张小某及陈小某,既给两位孩子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和承担民事赔偿,后果不可谓不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希望广大家长以身作则,遇事需冷静,知法、懂法、守法,正确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孩子上好“人生第一课”。(汪俊 金宏辉 张增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