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涉家暴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潢川法院在立案后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了裁定,为受到家暴的当事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救命啊,我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汪女士带着一脸伤痕急切地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当说起丈夫李某的行为时,依然心有余悸。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申请人汪女士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09年,汪女士与李某某相识,2011年12月6日,两人在潢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三名子女,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申请人汪女士曾于2022年4月18日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申请人遂于2023年7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甚至在离婚诉讼期间,仍然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多次报警寻求帮助。
汪女士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遂于2023年8月7日向潢川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受案后,少年家事法庭员额法官万东林高度重视,经过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报警记录,病历等相关证据后,及时向属地派出所联系,调取了出警记录并了解了相关情况,确认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对“家暴”零容忍·
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潢川法院于2023年8月7日当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汪某某及其亲属。”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万东林第一时间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向双方属地派出所和社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厚厚的“隔离墙”。反对家暴,人人有责,潢川法院将持续努力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盾牌”。
·法官寄语 ·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发现。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重保存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