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6日,罗山某农林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用途为新品种林果种植及品种改良,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958‰,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某担保公司、某银行与罗山某农林公司三方签订《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某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要求罗山某农林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包括全部代偿款及主张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因罗山某农林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罗山某农林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40万元与期内未还清利息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罗山某农林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某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合计2426914.4元。某担保公司因催要代偿款无果将罗山某农林公司诉至楠杆法庭。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调解员、承办法官诉前、诉中多次做调解工作,均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而无果而终。
本着为企业纾忧解困的出发点,承办法官陈玲莉不想一判了之,庭后通过多次与罗山某农林公司法人电话、微信沟通,了解到公司一直想偿还款项,但因三年疫情影响及发展前景不乐观等因素导致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暂时无能力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陈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努力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调解过程中,陈法官立足案件事实,合理把握双方诉求,从多角度多层面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理、讲透情理,并尽量为被告争取延长还款期限。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罗山某农林公司分5期还清款项。
在该起案件调解过程中,陈法官将情、法、理融为一体,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确有困难的企业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下步,楠杆法庭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市场主体民事纠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