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不按照规定有序反映问题,在淮滨县公安局吵闹,现场处置民警对其进行劝阻,黄某不予理会,民警在告诫无果后将其强行带离。带离过程中,黄某对现场处置民警、辅警进行言语辱骂、威胁,并踢打、撕咬民警,致民警王某东、辅警赵某洋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民警王某东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2022年10月25日,淮滨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开庭设备向羁押在淮滨看守所的黄某进行了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实施暴力袭警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可酌定从重处罚。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黄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黄某表示认罪伏法,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旨在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广大人民群众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民警执法执勤工作,以维护法治权威、法律尊严,也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悔恨终生。(任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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