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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山法院发布3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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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09-22 13:56:36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被告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3月18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4500元的秧盘和价值8000元的一台众发育秧机,共计12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欠款7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育秧机款和秧盘款共计7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在立案阶段经审查立为简案,在立案后不到七天就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力实现进程并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以温和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经济社会和谐。快速有效的化解市场主体的间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近年来,罗山法院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指引,强化依法平等保护,深化诉讼服务体系,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力促纠纷多元化解决,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提升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快中小投资者权力实现进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

      谭某于2014年1月创作完成某美术作品,于2019年10月18日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该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发表于微博上,深受大众喜爱。后谭某将该作品授权给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且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信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产品(毛绒玩具)与该美术作品相同,侵犯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疫情防控需要,且为最大程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罗山法院调解员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信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于自己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相关毛绒玩具、侵犯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该起案件得到了高效、妥善化解。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为国民经济不断注入了新的源泉动力。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商家身份的模糊性等特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概率逐渐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产品与某美术作品相同,其行为符合侵犯他人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自2022年5月1日起,罗山法院获批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为首批电商领域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通过线上诉前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让外地企业少跑路,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化解提质增速,真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以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司法温度。

      原告某水泥制品构件厂是经营水泥预制件加工销售的小微企业,2015年前后,被告孙某、孙某甲因农业发展需要从原告处大量购买水泥杆,截止2016年3月31日,共购买3917根,价值近10万元,至今仍下欠货款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二被告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请求给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

      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自愿撤回对孙某甲的起诉,与被告孙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水泥杆款25000元及诉讼费213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用心服务小微企业,将企业“难题”作为“课题”,将企业“困局”作为“战局”,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职责与使命。

      近年来,罗山法院紧紧围绕服务罗山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中小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纷争。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争议较大,且均不愿作出让步,原告遂要求正式立案。立案后,通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孙某向原告公司投资人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给付货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签署调解协议,表示今后仍是朋友。原告投资人吴某表示,其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并对法官快速化解纠纷、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表示衷心感谢。

      该案仅用一天时间即得到圆满化解,不仅解决了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凝心聚力、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为中小投资者营造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营商环境,也为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和谐安定作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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