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信阳讯 2021年1月26日上午,当事人高高兴兴的来到固始县人民法院,将绣有“清正廉洁、为民解忧”的一面锦旗送到院长郑镇林的手中,并连声说:“感谢院长同志培养的好干部、感谢固始法院”。
从2018年2月6日开始,原告曾某某、翁某某、闫某甲、竹某某陆续购买案外人陈某某等人建筑的房屋,与被告闫某双方成为邻居关系。被告闫某因对案外人陈某某等人建筑房屋借用其走道有意见,将4原告出门向西通行的唯一通道,采取砌墙、装铁皮隔离墙、设置栅栏门等方式堵死,阻止4户原告及其家人通行,双方产生纠纷。翁某某、闫某甲曾经起诉卖房人陈某某保证所卖房屋走道畅通,因无法通行不是陈某某原因造成而败诉。4原告诉讼后,有着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固始县李店法庭庭长饶亚军,摸清了双方纠纷的症结,在被告闫某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后赶到被告闫某的家中,及时送达开庭传票并耐心细致的讲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4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饶亚军庭长又去了派出所调取被告基本信息。
2020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后,双方争议较大。固始县李店法庭庭长饶亚军前往纠纷现场勘验和走访社区干部调查了解争议走道的历史形成,并通过社区支部书记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2020年12月26日第二次开庭时查清了案件事实,明确被告闫某设置路障,阻碍4原告通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案涉走道恢复原状,排除妨害。4原告自愿补偿被告闫某修路费用8万元,但被告闫某要求4原告支付40万元修路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判决:1、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拆除和清理其设置的位于4原告门前南院墙外向西的公用走道上的妨碍物,恢复原状。2、4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补偿被告闫某修路费用人民币8万元。3、驳回4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化解邻里矛盾,固始县李店法庭庭长饶亚军再次到案发地与当地基层组织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取得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效果。(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辛鹏 张中文 通讯员 烛名 李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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