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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整治假劣肉制品专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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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7-07 17:11:46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曾某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4年5月7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曾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猪肉进行查处,后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县联合督查办公室交办通知,对曾某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曾某经营的猪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后经鉴定,曾某销售的猪肉加盖的光山县寨河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与光山县寨河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有异同,光山县寨河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该批猪肉非光山县寨河生猪定点屠宰场生产。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涉嫌伪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将该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案例二: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湾分局查处南湾湖风景区某某驴肉馆制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湾分局依法对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某某驴肉馆制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向该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某某驴肉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购进了一批马肉及马副产品加工制作后冒充驴肉在店内销售,案发时已加工生马肉50斤,制成卤肉成品20斤,冒充驴肉销售,销售单价为120元每斤,合计销售金额2400元,其余马肉及马副产品在公安部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湾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雷某未经登记从事猪肉经营案

      2025年2月25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潢川县雷某未经登记从事猪肉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潢川县双柳树镇从事猪肉经营的雷某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于2024年11月11日开始在潢川县双柳树镇经营猪肉,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已获利2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丁某某肉铺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始县丁某某肉铺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4月7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丁某某肉铺”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肉铺上摆放有猪肉产品(带皮猪肉、排骨、猪脸皮等),在该肉铺下有碎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等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在生产经营驴肉制品中掺入马肉案

      2024年12月25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光山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的驴肉制品中掺入马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市场检查,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冰柜里有马肉,在其展示柜里有马肉。但在该店的价目表、宣传画、点菜单均未发现有马肉的价格公示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承认在其驴肉制品中掺入马肉。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驴肉制品中掺入马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姚某军、姚某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7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商城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025年4月29日,商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姚某军、姚某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

      2025年4月22日,由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商城县市场监管局、商城县公安局、商城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市场监管局前期摸排线索,对商城县某鲜肉店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经查,该店所销售的猪排骨、猪棒骨无法现场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现场称重确认剩余猪排骨净重366.5斤、猪棒骨净重27.05斤,后经检测,猪排骨中的猪瘟病毒核酸检为阳性,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排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之规定,涉嫌犯罪,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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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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