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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法院: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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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2-03 09:43:04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点外卖如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外卖骑手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外卖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的外卖骑手为了准时配送、多接单,在送餐途中危险行驶,给骑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本案例中的代某就是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并将侯某撞伤,但是事发后外卖公司注销了,谁来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代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侯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

      代某系某外卖众包公司的骑手,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代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代某送餐途中。事故发生后,某众包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手续,侯某与代某、某众包公司股东、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系某众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公司已注销,注销时两位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涉案事故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因此两位股东应对侯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骑手代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某众包公司两位股东承担。

      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侯某损失共计11万余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侯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两位股东赔付侯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两位股东上诉至信阳市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虽然骑手是侵权人,但是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外卖骑手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外卖平台和承包公司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通过非法注销等途径侵害伤者及骑手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金宏辉 张中文 黄影 詹莉)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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