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关乎着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意外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妥善解决?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切实保障了受害者权益。
就读于息县某小学的小金是一名二年级的学生,小金在上课期间于教学楼楼梯处摔倒,伤情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几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金的损失计算及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本案中小金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小金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平险属于人身保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金可另行诉讼解决。
审理后,息县法院依法判令,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小金的各项损失总计三十五万余元,剩余部分两万余元由学校承担。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这起校园意外引发的案件中,校园安全责任的界定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学平险旨在为学生自身遭遇意外等情况提供保障,而校方责任险则是重点在于保障学校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二者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在涉及多方保险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来明确各方赔偿范围,确保每一方的权益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这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让各责任主体合理利用保险来分担风险。(金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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