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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法院:校园意外引纠纷,公正裁决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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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1-27 14:57:06    来源:息县法院    

      校园安全关乎着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意外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妥善解决?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切实保障了受害者权益。

      就读于息县某小学的小金是一名二年级的学生,小金在上课期间于教学楼楼梯处摔倒,伤情严重,班主任老师及其家长随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并实施了手术。出院后,经鉴定小金此次受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息县某小学在某财保A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小金家长在另一家B保险公司为其投有人身保险性质的学平险。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金及其法定监护人将学校和两个保险公司诉至息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几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金的损失计算及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本案中小金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小金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平险属于人身保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金可另行诉讼解决。

      审理后,息县法院依法判令,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小金的各项损失总计三十五万余元,剩余部分两万余元由学校承担。校方责任险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这起校园意外引发的案件中,校园安全责任的界定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校方需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校方得证明自身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全方位保障孩子们在校的安全。

      学平险旨在为学生自身遭遇意外等情况提供保障,而校方责任险则是重点在于保障学校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过失而需承担的责任。二者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在涉及多方保险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来明确各方赔偿范围,确保每一方的权益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这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让各责任主体合理利用保险来分担风险。(金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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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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