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涉企财产保全依法规范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商城县人民法院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全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诚信企业“白名单”?
白名单企业是指在商城县注册、经营、纳税、信用良好、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涉诉企业。
二“白名单”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的;
2.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尚未支付、拖欠银行贷款尚未偿还等失信行为,或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无不良记录的;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4.未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5.近三年内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无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无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
6.不存在其他不诚实守信行为的。
三纳入“白名单”企业享受的“双免保”制度是什么?
白名单企业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可以享受“双免保”制度,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时,可以视情况免于担保;作为被告时,可以视情况适用免保措施和置换保全。对于白名单企业提出的保全申请进行快速审查,同时,对确需采取保全的,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对白名单企业进行善意保全,尽可能减少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坚持调解优先,减少企业涉诉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
1.免于担保
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金额低于30万元的,经人民法院必要性审查准予实施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在提交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书后,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2.免保措施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3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必要性的,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 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4.被申请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被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3.置换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高于3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4.快速审查 对于白名单企业提出保全申请或者依据本意见第六条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5.善意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且经审查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第三人到期债权等)予以保全,并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原则上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 6.调解优先 白名单企业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商事交易、涉诉标的较大的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时,白名单企业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商联、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诉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金宏辉 张中文)
责任编辑:刘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