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滨县法院将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现发布第六期。
吕某、张某等诉A公司、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案外人黄某与A公司签订《粉刷协议》,承包某项目抹灰工程,岳某系案外人黄某的合伙人。2022年,吕某、张某等六人受岳某雇佣,在项目中从事外墙粉刷、补窗边、加厚线条等工作。吕某、张某等六人提供的工资核算表,该核算表有承包方岳某签字认可,有A公司的管理人员签字,证实吕某、张某等六人的工资总额扣除借支后,岳某尚欠吕某、张某等六人劳动报酬15000元。后吕某、张某等六人催要工资未果,故起诉至淮滨县法院。
法院判决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岳某的责任,吕某、张某等六人与岳某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六原告向岳某提供了劳务,岳某应向六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且岳某、A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资核算表上签字捺印,应视为对工资的结算,故六原告主张岳某支付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自案外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岳某,导致拖欠吕某、张某等六人劳动报酬,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岳某支付吕某、张某等六人劳动报酬15000元,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实践中,因用工方违法分包、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令A公司对6名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守护了农民工“钱袋子”。(汪俊 金宏辉 张增辉)
责任编辑:陈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