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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滨县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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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0-28 09:47:5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滨县法院将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现发布第五期。

      魏某诉李某、王某1、王某2撤销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原告魏某以返还200000元借款为由向被告王某1提起诉讼。4月28日,该案经淮滨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1向魏某支付20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向原、被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5月29日,被告王某1将其与被告李某名下房屋以500元价格卖给了王某2,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份,原告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淮滨县法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月份,魏某发现房屋已被转让,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王某1名下。另查明,被告李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被告李某、王某1之孙女。

      法院判决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魏某对被告王某1的200000元到期债权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后,被告王某1将其名下房屋以500元价格卖给了其孙女王某2,其出售房屋的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某1能够履行对魏某的债务的情况下,其转让债务的行为确系对魏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1、李某的孙女,其以500元低价购买案涉房屋属于纯获利益,撤销涉案合同亦不损害王某2的合法利益,故对于原告诉求撤销王某1、李某与王某2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双方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行为被撤销,王某2因该撤销行为所取得的案涉房屋应变更登记到王某1、李某名下。原告魏某诉求王某2限期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至李某、王某1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无信,而不立。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采取不合理低价、恶意无偿转让等方式处分其所有财产,企图以该种貌似“合法”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该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与诚信这一主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中,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在魏某申请执行前,同李某将涉案房屋转让至王某2名下,经查控,王某1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行为已损害魏某的合法债权,故对魏某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莫要投机取巧、做人应以诚信为本。(汪俊 金宏辉 熊晓晓)

    责任编辑:熊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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