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需要,2022年息县B公司与A工程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由A公司对息县B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物流园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监理工期为300天,但因工程返工,实际监理达399天。工程完工后,息县B公司一直未支付50万元监理费。2024年5月,A工程咨询公司向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息县B公司及控股方C公司支付监理费。
承办法官王淑娟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耐心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和C公司认为工程返工系监理部门即A工程咨询公司的责任,因工程返工产生的额外费用A工程咨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A公司不提交监理手续,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推进困难。
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意识到三方之间缺乏信任,为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尝试“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调解工作。在倾听完各方诉求,梳理出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双方就争议问题寻求利益“平衡点”。经多次协调,A工程咨询公司与息县B公司最终就监理费余款及支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A工程咨询公司也自愿撤回了对控股方C公司的起诉。三方矛盾得以化解,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助推了辖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专业性强,上诉率高,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重难点。本案的成功调解,是息县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息县法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优势,找准司法服务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加大对涉企案件纠纷的调解力度,继续践行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能动司法理念深入群众、主动作为,及时为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纾难解困,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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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宏